去年11月,省人大通过了《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条例》即将于今年3月12日,也就是植树节这一天起正式实施,意义特殊。《条例》既是对原有公益林管理办法的提升,也首次对森林公园的设立、建设和管理进行立法。
公益林,以及以公益林为基础的森林公园,是重要的生态资源和社会公共产品,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的重要物质基础。保护和建设好公益林及森林公园,是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矛盾的必然之举,完全符合十九大提出的新时代新要求。下面我具体介绍3方面的主要内容。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一直以来,浙江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公益林和生态建设,早在2009年,省政府就颁布了《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实施近10年来,全省公益林建设布局日趋合理,财政投入逐年增加,管理制度不断完善,森林质量明显提高,生态环境大为改善。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按照新时代对生态建设的新要求,亟需重新修订,调整补充相关内容,增强可操作性。
(一)是顺应新时代新矛盾转变的需要。
党的十九大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当前,生态文明建设的方向越来越明确,生态保护的要求越来越高,而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正是生态环境最重要的物质基础,保护好公益林,建设好森林公园,就能构筑起一道牢固的生态安全屏障,为社会提供良好的生态公共产品。《条例》的实施,将会对此作出重要保障。
(二)是与时俱进,完善法律制度的需要。
近年来,我省公益林建设管理工作虽然取得了较大成效,但以往的《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一些与当前生态保护和林业发展不相适应、需要及时修订的问题;森林公园的设立一直缺乏明确的法定依据,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森林生态旅游、休闲健康养生、森林文化体验等森林产品需求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条例》的出台,可以从法律制度上弥补和解决这些问题。
(三)是加强依法管理,保障人民群众权益的需要。
公益林和森林公园建设,涉及到诸多群众利益问题。但以往在管理过程中遇到的确权问题、资金分配问题、保护与利用等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可以很好地加以解决。有了《条例》这部法律,就可以进一步推进依法管理,有章可循,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共分28条,涉及定义、设立、建设、保护、利用、管理、补偿、调整、抚育、采伐、问责等内容。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突出特点。
(一)以政府为主导,各司其职,共同担责。
公益林和森林公园产生的巨大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由社会共享,需要大家共同保护和建设,无论是政府、部门、集体、个人都要各尽其责。《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益林建设、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并将建设、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具体工作。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林和森林公园建设、保护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水利、审计、环境保护、文化、旅游、体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与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签订公益林保护管理协议。
《条例》明确,鼓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利用公益林建设公益性质的森林公园,并与森林公园的经营单位签订保护与管理协议。
(二)以保护为前提,科学经营,适度利用。
国家对公益林,尤其是天然起源的天然林,实行最严格的保护管理,禁止商业性采伐。同时,为了能发挥更大的生态、社会、经济效益,提出应进行科学经营,加强抚育管理,允许适度利用。本着这一精神,《条例》规定,公益林的保护和利用,以封山育林为主,辅以必要的人工措施;对生态功能低下的公益林,有计划地采取迹地更新、低效林改造、森林抚育等进行林相改造,并对可以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采伐的情形作了具体规定。同时明确,在不影响公益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以采用发展林下经济、开展森林旅游等方式综合利用。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条例》把组织编制公益林林区林道规划、提高建设标准写进法律文本,为保护公益林创造良好的基础条件。
(三)以人民为中心,完善政策,保障权益。
公益林和森林公园建设,涉及到千家万户老百姓和经营者的切身利益。《条例》充分考虑到这一因素,对相关的政策作了进一步的完善和补充。一是加大生态公益林补偿力度。规定逐步提高省级补偿标准,设区的市、县(市、区)的补偿标准不得低于省规定的标准。对完成抚育更新任务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二是强化协商、协议意识。无论是范围划定、管理职责,还是变更调整,都要与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协商,并征得同意,具体内容要签订协议。三是放活使用权和收益权。《条例》明确,在不改变公益林林地用途和性质的前提下,公益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和补偿收益权可以依法流转。
(四)以法律为准绳,严格管理,促进发展。
《条例》从公益林的组织划定、规划编制、职责分工,变更调整,到森林公园的设立、认定、标示等各项管理工作都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遵循。特别强调了几个禁止条款:禁止将公益林擅自改变为非公益林;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少占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林地;即便是对公益林实施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也应当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未经认定命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省级森林公园名称;森林公园内,禁止新建、改建坟墓,禁止擅自围、填、堵、截自然水系,禁止擅自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和工程设施;对质量不再符合标准的森林公园应当撤销并向社会公布。《条例》还明确应对公益林和森林公园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对违法行为的处置也作了明确规定。
三、我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建设的现状及成效
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建设起步较早。2001年根据国务院文件要求,全省开始区划界定,至目前省级以上公益林建设规模达到4535万亩,占全省林地面积的46%。分布于主要江河源头及两岸、重要干线通道两侧、大中型水库及城镇周边、生态脆弱等区域。2004年起,全面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期间10次提高补偿标准,从最初的每年每亩8元,提高到现在的每亩31元(主要干流和重要支流源头县及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等重要区域省级以上公益林的最低补偿标准达到每亩40元),为全国省级最高。各级财政累计投入补偿资金达到108亿元,受惠农户1300万人。公益林建设已经成为浙江林业史上规模最大、投资最多、惠农最广、时间最长的生态工程,深受全社会和广大林农欢迎。
第一个森林公园宁波天童森林公园,建立于1982年。经过35年的发展,至2017年底,全省已批建各级森林公园262个,分布11个市74个县(市、区),总经营面积692万亩。这些森林公园拥有最优质的森林生态资源,为全社会提供了最优良的生态公共产品。
建设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森林资源快速增长,生态效益极大发挥。据最新浙江省森林资源与生态功能价值监测评价结果,全省林业用地面积9900万亩,其中优质公益林面积3700万亩,活立木总蓄积量3.5亿立方米,森林覆盖率达到61%,位居全国前列。全省森林生态服务总价值5342.62亿元,在固碳释氧、涵养水源、固土保肥、净化大气、森林旅游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这其中生态公益林建设作出的贡献最大。
(二)林农权益有效保障,富民能力显著增强。仅生态补偿这一项惠民政策,就惠及333万户农户、1.45万个村集体组织、330个国有管护单位、2.6万名专职护林员。以公益林为基础的生态景观和森林公园,通过开展森林生态旅游,带动周边村民直接增加经济收入。据统计,2017年全省省级以上森林公园吸收社会旅游从业人员近8万人。
(三)生态产品全民共享,美好生活逐步满足。当前,走进森林、回归自然越来越成为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需求,生态景观和森林公园也成了老百姓休闲旅游、健康养生、陶冶性情的最佳选择地和香饽饽。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省省级以上森林公园已创建或参与创建了53处3A级以上旅游景区,拥有游步道3.76万公里,车船3560台(艘),床位11.66万张,餐位29.28万个。仅2017年旅游收入达到245亿元,接待国内外游客7362万人次,逐年大幅提升。依托森林公园开展的各类生态文明教育活动,提高了全社会的生态保护意识。我省森林公园中已有3家被命名为“国家生态文明教育基地”。
下一步,我们将依照《条例》所赋予的法律职责,进一步加强公益林和森林公园管理和建设,将这份重要的生态资产守护好、发展好,使其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服务于百姓、服务于人民所希望的美好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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