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五章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分别情况提交下列文件:(1)林业局、国有林场应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更新验收证明;(2)其他单位应提交有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的文件,部队还应提交师级以上领导机关同意采伐的文件;(3)个人应提交包括采伐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