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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珍贵彩色树种省调控容器苗生产使用管理办法
录入者: 市林业局 作者: 访问次数: 发布时间:2018-01-16 字号:[ ]
索 引 号: 002940637/2018-00074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其他
发布机构: 市林业局 发文日期: 2018-01-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组配分类: 规章 文件编号:
内容概述:

各市、县(市、区)林业局:

  为进一步规范珍贵彩色树种省调控容器苗的生产使用管理,我厅对《浙江省千万珍贵树木发展行动苗木生产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制定了《浙江省珍贵彩色树种省调控容器苗生产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林业厅

  2018年1月16日


浙江省珍贵彩色树种省调控容器苗生产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珍贵彩色树种省调控容器苗的生产、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浙江省珍贵树种资源发展规划纲要》《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珍贵彩色树种省调控容器苗的生产、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林业厅负责全省珍贵彩色树种省调控容器苗的生产、使用和管理。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珍贵彩色树种省调控容器苗的生产、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苗木生产

  第四条 承担珍贵彩色树种省调控容器苗培育的国有育苗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具有有效的林木种子(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

  2.具有生产林业容器苗所需的设施设备及场所,有1万平方米以上的自控荫棚及配套的喷滴灌设施。

  3.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力量,育苗技术和质量管理水平较高,有培育合格无纺布容器苗三年以上的成功经验。

  4.具备相应的经济基础,财务状况良好。

  5.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财务管理等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近三年内无违法记录或其他不良行为。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育苗单位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8月底之前上报次年的珍贵彩色树种培育计划任务。市县要根据育苗单位的育苗能力,合理确定年度计划任务,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六条 省林业厅对各地上报的育苗计划任务根据省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合规性审核以及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是否有与任务相符的生产设施进行合理性审核,并根据各地苗木需求情况和年度财政预算资金,下达全省年度育苗计划任务,抄送省财政厅和相关育苗单位。

  第七条 育苗单位应根据省林业厅下达的年度育苗计划任务及时编制实施方案,报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年度育苗计划任务不得随意调整。

  第八条 育苗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苗木生产技术规程,实行标准化生产,保证苗木质量。

  第九条 育苗单位应当建立苗木生产档案,载明生产地点、质量技术负责人和种子(穗条)名称与来源、播种或扦插时间、种子(穗条)播种或扦插前处理方法、上盆和分苗时间、管理措施、质量检验等生产记录以及产地气象记录等内容。

  第三章 质量管理

  第十条 育苗单位在苗木出圃前,应当组织分级和检验,并按照质量等级分级、分区摆放。苗木质量检验报告要归入苗木生产档案。

  第十一条 育苗单位应当建立苗木标签制度,检验合格的出圃苗木应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苗木的品种名称、质量指标及等级、苗木数量、生产单位、检验员、使用说明和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等内容。

  第十二条 育苗单位应当建立苗木经营档案,载明品种名称、质量等级、苗木数量、销售去向、经手人等内容,并将《珍贵彩色树种省调控容器苗出圃验收单》列入经营档案。

  第十三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指导检查或抽检。对检查或抽检发现质量不合格或合格苗数量不充足的,要求育苗单位进行整改,确保苗木出圃时质量合格、数量充足。

  第四章 苗木使用

  第十四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珍贵彩色树种造林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经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林业厅。省林业厅根据年度培育苗木的品种、数量,以及各地申报的苗木需求情况、珍贵彩色树种造林任务等,经综合平衡后将珍贵彩色树种省调控容器苗的分配计划下达到市林业局(宁波除外),再逐级分配。

  第十五条 接收苗木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与育苗单位联系,落实提苗的时间、地点。提苗时,接收单位要按照分配文件和育苗单位提供的标签内容当场查验苗木品种、数量和质量,填写《珍贵彩色树种省调控容器苗出圃验收单》。

  第十六条 育苗单位应当按照省珍贵彩色树种省调控容器苗分配计划规定的品种、数量和质量要求供应,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植物检疫手续。

  第十七条 珍贵彩色树种省调控容器苗的运输费用和部分苗木成本费用由苗木接收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珍贵彩色树种省调控容器苗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用于绿化造林,优先保障示范林、示范点、示范单位等重点林业建设用苗需求,不得转让、出售或者移作他用。

  第十九条 用苗单位或个人应向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承诺苗木用于植树造林,明确栽植地点、落实管护责任。

  第二十条 接收苗木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珍贵彩色树种省调控容器苗发放档案,将分配文件、造林承诺函、《珍贵彩色树种省调控容器苗出圃验收单》等归档保存。

  第二十一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对当年的珍贵彩色树种省调控容器苗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加强监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结合年度造林核查开展抽查。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育苗单位应严格按照《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浙江省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进行专项核算,财政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财务指导和监督,组织好年度育苗项目验收工作。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育苗单位供应不合格苗木的,由县级林业部门按《种子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财政违法行为的,如将珍贵彩色树种省调控容器苗转让、出售、或移作他用谋利的,违反财务会计制度管理规定或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珍贵彩色树种省调控容器苗是指主要由省财政林业专项资金扶持培育并由省林业厅统一调控分配的珍贵或彩色树种容器苗。珍贵树种参考国家林业局或省林业厅印发的珍贵树种名录,或珍贵、彩色树种发展纲要列举的树种,如有更新,从新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文自2018年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2月20日。


政策解读:《浙江省珍贵彩色树种省调控容器苗生产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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